2.1权责事项信息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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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基本信息  | 
      
       编 码  | 
      
       2.1  | 
      
       名 称  | 
      
       查封、扣押商品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| 
      
       权力类型  | 
      
       行政强制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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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设定依据  | 
      
       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十七条、第三十八第一款、第四十条第一款、第四十一条、第五十五条、第八十八条第三款。 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二十二条。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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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适用对象 (可多选)  | 
      
       R 单位 R 个人  | 
      
       启动类型  | 
      
       R 依职权 £ 依申请  | 
      
       数量规定  | 
      
       ――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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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收费规定  | 
      
       ――  | 
      
       网上办理  | 
      
       ――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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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通办类型  | 
      
       ――  | 
      
       办理方式(可多选)  | 
      
       ――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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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办理信息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办理信息  | 
      
       受理部门  | 
      
       ――  | 
      
       地址  | 
      
       ――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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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实施机关  | 
      
       依据实际情况由县级税务机关或税务分局核准  | 
      
       管辖范围  | 
      
       广东省高州市  | 
      
       地址  | 
      
       ――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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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适用条件  | 
      
       1.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,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,责令缴纳;不缴纳的,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、货物。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,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,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、货物;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,经县以上牛牛游戏 (分局)局长批准,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、货物,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。 2.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,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,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;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、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,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。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,经县以上牛牛游戏 (分局)局长批准,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扣押、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。 3.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,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,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,逾期仍未缴纳的,经县以上牛牛游戏 (分局)局长批准,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扣押、查封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,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强制执行措施。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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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裁量标准  | 
      
       ――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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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提交材料  | 
      
       ――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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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申请期限  | 
      
       ――  | 
      
       法定办理期限  | 
      
       ――  | 
      
       承诺办理期限  | 
      
       ――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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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办理流程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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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特殊规定  | 
      
       ――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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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| 
      
       ――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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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部门衔接  | 
      
       税务机关实施扣押、查封时,通知有关机关在扣押、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。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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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监管措施  | 
      
       日常监管  | 
      
       1.税务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查封、扣押的商品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; 2.税务机关采取查封、扣押措施后,应当及时查清事实,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。当事人缴纳税款的,解除查封、扣押措施;当事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,依法拍卖、变卖所扣押的财产,以拍卖、变卖所得抵缴税款; 3.查封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;情况复杂的,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,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延长查封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,并说明理由;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,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,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;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,应当报牛牛游戏 批准; 4.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,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,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。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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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共享信息  | 
      
       ――  | 
      
       核查信息  | 
      
       ――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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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咨询查询  | 
      
       咨询途径  | 
      
       12366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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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| 
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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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| 
      
       ――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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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| 
      
       ――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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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申请人责任  | 
      
       ――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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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监督责任  | 
      
       追责情形  | 
      
     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: 1.没有法律、法规依据,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、扣押的; 2.违反法律规定扩大查封、扣押范围的; 3.查封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; 4.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、强制执行措施,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、强制执行措施不当,使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; 5.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查封、扣押场所、设施或者财物的; 6.将查封、扣押的财物,截留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; 7.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查封、扣押的场所、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; 8.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,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,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; 9.违反法律规定,在查封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、扣押的; 10.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; 11.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收受或索取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; 12.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,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,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; 13.滥用职权,故意刁难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的; 14.对控告、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; 15.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、检举人保密的; 16.法律、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。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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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监督机构  | 
      
       牛牛游戏 高州市牛牛游戏 纪检组  | 
      
       联系方式  | 
      
       0668-6635982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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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投诉受理机构  | 
      
       牛牛游戏 高州市牛牛游戏 纳税服务股  | 
      
       联系方式  | 
      
       0668-6635935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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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信访受理机构  | 
      
       牛牛游戏 高州牛牛游戏 办公室  | 
      
     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| 
      
      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高凉中路173号0668-6635913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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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法律救济  | 
      
       行政复议机关  | 
      
       依据实际情况由县级税务机关或税务分局核准  | 
      
     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| 
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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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| 
      
     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(仅供参考。具体案件中,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,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)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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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常见问题  | 
      
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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